旅館百貨商場 擴大強制耐震評估

可望七月上路 每兩年評估一次

〔記者徐義平/台北報導〕花蓮強震震倒多棟建物,內政部研擬擴大辦理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物強制耐震安檢,從原本鎖定單一所有權人、單一使用權人擴及所有該類建物,預估七月一日上路,擬每兩年進行一次耐震評估,並向地方政府申報結果,若不遵守,可罰六萬至卅萬元。內政部推估,全台超過一萬多家場所、超過二千棟建物須進行耐震評估。

內政部表示,以往建築物安全檢查比較偏重防火避難及設備安全,隨著台灣建物逐步邁入高齡,耐震安全也相當重要;因此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卅一日以前取得建照、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約三○二.五坪)的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物,為單一所有權人、單一使用權人,須每隔兩年辦理一次耐震評估。

所謂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物,包括學校、醫院、旅館、社福機構、電影院、百貨公司、商場、量販店、運動休閒場所等,全國有超過一萬家場所,但耐震能力評估以棟為單位,初估全台超過二千棟建物須強制耐震評估。

內政部說明,建物耐震評估分為初評與詳評,初評費用多在一萬元以內,這次修正上述辦法,要求適用建物須進行初評,若初評分數被歸為有疑慮,甚至需要補強,須進一步詳評,並將詳評結果送到地方政府;若經過補強後,認定建物無疑慮,也可向地方政府申請延長耐震評估時間。

若不配合 將罰六萬至卅萬元

內政部強調,除了規範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納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項目,另考量申報實際情形,增訂專業機構、專業人員、檢查員、標準檢查、評估檢查用詞定義,並修正申報經查核不合格者的改正期限;同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項目,也由現行防火避難設施類及設備安全類,增加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檢查項目及簽證項目。

內政部指出,耐震是屬於建物公共安全的一項,若不願配合,可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六萬以上、卅萬元以下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不改善則可連續處罰。至於公眾使用建物檢查耐震安檢結果是否要公開,則由各地方政府決定。

資料來源: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176242